一、比賽制度:預賽採循環賽制,複賽採單淘汰賽制
二、規則:
1. 球賽共分成 4 節,每一節比賽時間 10 分鐘,一二節與三四節之間休息時間 2 分鐘,中場休息為 5 分鐘,進入延長賽及延長賽間則休息 2 分鐘。
2. 每次暫停一分鐘,共可叫五次暫停,上半場兩次下半場三次;延長賽,每一次延長可叫一次 30 秒短暫停。
3. 預賽以及複賽,前三節不停錶,第四節為最後兩分鐘停錶。四強賽(冠亞季殿)則全場皆停錶。
4. 比賽開始由跳球決定球權,此後由未獲得球權之球隊開始進行球權輪替。
5. 延長賽時間為 5 分鐘,延長賽期間皆停錶,且可以請求一次 30 秒暫停機會,延長賽至多延長一次,倘偌延長賽無法分出勝負,則由雙方場上 5名球員進行罰球決定勝負,若罰球進球數相同則舉行驟死賽(註一)。《此不適用於四強賽;四強賽若進行延長賽可無限加次延長直至分出勝負》
6. 進籃得分後,攻守交換之際非得分方可申請暫停。
7. 暫停與換人均向紀錄台請求而非裁判,裁判鳴哨後才可進行換人或暫停。
8. 位於籃框下方時,不論攻守方皆不可故意晃動籃框及籃架,否則視為妨礙中籃。
9. 技術犯規皆罰球兩次,罰球結束後均由控球方從中場開球。
10. 進攻方必須 8 秒內過半場及持球不得超過 5 秒,否則均為違例。
11. 每節團隊犯規累積達第五次時進行加罰狀態;延長賽則累積第 4 節團隊犯規次數。
12. 比賽時若有疑問或爭議,請隊長在死球狀態下立即向紀錄台或裁判提出抗議,在下次死球時抗議無效。如遇重大爭議需在賽後一小時內向裁判長提出。
13. 比賽遲到以場外技術犯規論,若遲到超過 10 分鐘將以 20:0 判決勝負。如遇剃光頭之情形,其積分之算法為將敗方之得分當作 1 分來計算。
14. 比賽球員若累積 5 次犯規必須離場;且技術犯規或違反運動道德任 2 次的球員也必須離場。
15. 每場比賽每隊最多登錄 12 名球員。
16. 如遇任何爭議以裁判長為最高判決,裁判長有權更改爭議判決。
17. 賽前 10 分鐘須登錄上場球員。
18. 其餘未詳列之規則以最新【FIBA 籃球規則】為標準。
19. 比賽具 24 秒進攻限制。
註一:驟死賽即為雙方場上 5 名球員輪流罰一球(球員不得重複),直到有一隊不進球為止。
註二:預賽循環結果,若戰績相同或出現互咬的情況的話,一律先比勝負積分,在比得失分率。
2. 每次暫停一分鐘,共可叫五次暫停,上半場兩次下半場三次;延長賽,每一次延長可叫一次 30 秒短暫停。
3. 預賽以及複賽,前三節不停錶,第四節為最後兩分鐘停錶。四強賽(冠亞季殿)則全場皆停錶。
4. 比賽開始由跳球決定球權,此後由未獲得球權之球隊開始進行球權輪替。
5. 延長賽時間為 5 分鐘,延長賽期間皆停錶,且可以請求一次 30 秒暫停機會,延長賽至多延長一次,倘偌延長賽無法分出勝負,則由雙方場上 5名球員進行罰球決定勝負,若罰球進球數相同則舉行驟死賽(註一)。《此不適用於四強賽;四強賽若進行延長賽可無限加次延長直至分出勝負》
6. 進籃得分後,攻守交換之際非得分方可申請暫停。
7. 暫停與換人均向紀錄台請求而非裁判,裁判鳴哨後才可進行換人或暫停。
8. 位於籃框下方時,不論攻守方皆不可故意晃動籃框及籃架,否則視為妨礙中籃。
9. 技術犯規皆罰球兩次,罰球結束後均由控球方從中場開球。
10. 進攻方必須 8 秒內過半場及持球不得超過 5 秒,否則均為違例。
11. 每節團隊犯規累積達第五次時進行加罰狀態;延長賽則累積第 4 節團隊犯規次數。
12. 比賽時若有疑問或爭議,請隊長在死球狀態下立即向紀錄台或裁判提出抗議,在下次死球時抗議無效。如遇重大爭議需在賽後一小時內向裁判長提出。
13. 比賽遲到以場外技術犯規論,若遲到超過 10 分鐘將以 20:0 判決勝負。如遇剃光頭之情形,其積分之算法為將敗方之得分當作 1 分來計算。
14. 比賽球員若累積 5 次犯規必須離場;且技術犯規或違反運動道德任 2 次的球員也必須離場。
15. 每場比賽每隊最多登錄 12 名球員。
16. 如遇任何爭議以裁判長為最高判決,裁判長有權更改爭議判決。
17. 賽前 10 分鐘須登錄上場球員。
18. 其餘未詳列之規則以最新【FIBA 籃球規則】為標準。
19. 比賽具 24 秒進攻限制。
註一:驟死賽即為雙方場上 5 名球員輪流罰一球(球員不得重複),直到有一隊不進球為止。
註二:預賽循環結果,若戰績相同或出現互咬的情況的話,一律先比勝負積分,在比得失分率。
三、比賽用球:SPALDING女子籃球系列 SPA6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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