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食營盃男排/女排賽制及規則
賽制
1. 每場最多可登錄十二名球員,最少登錄六名。
2. 球隊未出場(包括逾時)或陣容不完整(未達六人),以棄權論,並且以每局 0:25 分及該場 0:2 勝的比數由對隊獲勝。(禁止不同性別代為參賽,除非對手無意見)。
3. 比賽用球為膠球
4. 請於比賽前 30 分鐘完成檢錄程序,逾時視同棄權。
5. 線審由各隊派一人於指定場地擔任 (會與比賽時間錯開),四強賽由大會派出線審。
6. 記錄、翻牌由大會負責
規則
一、本次比賽規則以最新國際排球規則為準,若比賽進行中遇到爭議問 題,以該場裁判判決為準。
二、比賽採三局兩勝制,每局二十五分並且並至少領先 2 分則勝一局,第三局為決勝局十五分並至少領先 2 分為勝(25、25、15),無限 Duce。
三、發球觸網為有效球。
四、每局每隊可暫停 2 次,1 次暫停為 30 秒,局間休息 1 分鐘(無技術暫停)。
五、球員服裝之規定: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球衣背後需有背號。(1~25)
六、可採用自由球員,自由球員之衣著顏色必須明顯與隊友不同,於比賽前向第一裁判表明有使用自由球員並且註明在第一局的出賽名單內,號碼須登記在記錄表上,自由球員不可為隊長。
七、對方如有任何身分異議,可於賽前要求檢錄台查驗或雙方隊長親自查驗,開賽後若發現對方不符合規定標準,仍可接受抗議。 。
八、本賽制嚴禁甲一級球員參賽,甲二、三級球員,則在該局上場球員中,僅能一人在該場上。
九、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裁判規則委員會」最新公佈之規則,可採用自由球員。
十、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隨時修訂之。
十一、比賽中若有異議,則應由隊長在對方或我方發球前向第一裁判(即主審)提出申述。若一經鳴哨,則不得抗議。
十二、比賽中若球員或球隊有破壞場地及違反運動精神,打架、滋事經查屬實,嚴重者全隊禁賽並扣除所有保證金。
十三、若遇雨則經大會宣布後,採單淘汰賽。一旦經過宣布採取雨備方案,即不得更改。若於賽程進行中開始下雨,賽程之安排由大會決定。
十四、若遇重大天然災害,大會為安全之考量,保有取消或延賽之權利。
※、比賽嚴格禁止槍手,該爭議球員應立即出示有照證件與選手證比對。若經查證屬實,則判該隊【奪權比賽】,其已賽完之場次皆以 2:0 計,並沒收該隊保證金,取消該隊參賽資格。
請問 是否可以給予"詳細"財務報表 價格昂貴卻要參加隊伍派人計分 站線審 還有翻牌員? 是否不合理???
回覆刪除以更正,在更新規則時誤植。個隊只需派出"一名"線審。對於收費昂貴的疑慮,我們會在一領會議詳細說明。
回覆刪除線審不是大會的人是否也是有失公平性?
回覆刪除若出線審球隊和在場比賽的球隊有私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