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1日 星期二

[賽制] 排球賽制及規則(更新版)


賽制


1. 每場最多可登錄十二名球員,最少登錄六名。
2. 球隊未出場(包括逾時)或陣容不完整(未達六人),以棄權論,並且以每025 分及該場02 勝的比數由對隊獲勝。
3. 比賽用球為膠球。
4. 請於比賽前30 分鐘完成檢錄程序,逾時視同棄權。
5. 四強賽時,則由大會派出裁判擔任線審。
6. 第一天雨備賽制改成三局15分,前兩局duece 最多到17分,第三局duece無上限。第二天雨備賽制為正常賽制。
7. 由於賽程緊湊,比賽為一場接一場進行,賽程表時間僅供參考,請參賽隊伍提前一小時到場準備。


規則


一、本次比賽規則以最新國際排球規則(2009-2012)為準,若比賽進行中遇到爭議問題,以該場裁判判決為準。
二、比賽採三局兩勝制,每局二十五分並且並至少領先 2 分則勝一局,第三局為決勝局十五分並至少領先 2 分為勝(252515),無限 Deuce
三、發球觸網為有效球。
四、每局每隊可暫停2 次,1 次暫停為30 秒,局間休息 1 分鐘(無技術暫停)。
五、每局替換球員(須在檢錄名單內)次數不限。
六、球員服裝之規定: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球衣背後需有背號。(1~25
七、可採用自由球員,自由球員之衣著顏色必須明顯與隊友不同,於比賽前向第一裁判表明有使用自由球員並且註明在第一局的出賽名單內,號碼須登記在記錄表上,自由球員不可為隊長。
八、對方如有任何身分異議,可於賽前要求檢錄台查驗或雙方隊長親自查驗,開賽後若發現對方不符合規定標準,仍可接受抗議。
九、本賽制嚴禁甲一級球員參賽。
十、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裁判規則委員會」最新公佈之規則,可採用自由球員。
十一、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隨時修訂之。
十二、比賽中若有異議,則應由隊長在對方或我方發球前向第一裁判(即主審)提出申述。若一經鳴哨,則不得抗議。
十三、比賽中若球員或球隊有破壞場地及違反運動精神,打架、滋事經查屬實,嚴重者全隊禁賽並扣除所有保證金。
十五、若遇重大天然災害,大會為安全之考量,保有取消或延賽之權利。
※、本次比賽嚴格禁止槍手,該爭議球員應立即出示有照證件與選手證比對。若經查證屬實,則判該隊【奪權比賽】,其已賽完之場次皆以每局025 分及該場02 勝的比數由對隊獲勝計,並沒收該隊保證金,取消該隊參賽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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